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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18-04-10 15:11:15 |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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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仪器设备(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均须加入开放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下、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室(基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所在部门是组织实施资源共享的责任部门,实验实训室(基地)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日常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五条 凡利用学校实验实训室(基地)仪器设备对校内科研和对校外服务的,须填写《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附件2),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审批后,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

(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

(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

(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

(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 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收费标准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实训室(基地)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由二级部门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实训耗材费;

(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六)微额利润。

原则上校内教学、科研等技术服务不收费或只收取成本费。

第八条 凡校外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财务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现金或转账,对外服务收费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程序:

(一)使用人与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进行预约,确定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实验实训室(基地)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缴费通知单》(一式三联);

(三)用户凭缴费通知单(两联:一联财务留存,一联为缴费回执)到财务处交费,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在确认交费后(缴费回执由财务处盖章后交实验室留存)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核算共享收益。共享运行扣除税金后收入的30%归学校,其中5%为学校收取的管理费,25%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设备的日常管理,对外的业务推广、交流、开发、培训,对实验实训室(基地)技术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70%归设备所在二级部门,作为运行成本、低值易耗、设备维护、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基金、加班补贴等费用。加班补贴费原则上不超过全年总收入的15%。

第十二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一经发现,对违者按收费标准的3~5倍罚款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第十四条 各二级部门实验实训室(基地)对校内、外服务,必须履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评,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及收入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和科研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