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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为学校所有,各二级学院(部)都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学校有权调出。在满足校内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三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2015〕90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2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属国外引进、国家科技部管制的23种仪器设备(详见附件),均属教育部管制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经长年使用精度明显下降、性能降低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凡欲申请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二级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和技术条件,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已落实购置经费的前提下,填写《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
1.单价在10—2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申购部门、教学与科研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
2.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申购部门、教学与科研处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
1.所购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教学任务、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意义以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使用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所购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性及在本专业、校内外的共享方案,经济效益和风险预测分析。
第九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申购部门提交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申购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和审批意见;
2.教学与科研处根据情况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逐项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3.教学与科研处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采购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执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苏信院后〔2016〕8)规定的购置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或商务谈判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一条 校内自制大型仪器设备,研制前除了要与购置新仪器设备同样论证外,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性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设备研制成功后,经验收合格可作为固定资产入帐。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后,申购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场地清理和水、电等设施及环境的建设,做好安装操作、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部门的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申购论证小组成员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消化有关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等。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状况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和附件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等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5.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及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配备有一定经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员,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学与科研处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专管人的职责是:
1.解决一般技术问题,承担日常保养维护任务,维持仪器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组织仪器设备的共享和服务;
2.组织在仪器设备上的各项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性分析测试任务;在不影响原结构精度的前提下,不断开发新的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台帐记录等),并督促检查;
4.建立并认真做好每台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故障及维护、维修记录等,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和表格;
5.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报告修复,确保正常运转;
6.负责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要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报告、采购工作记录、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资料、图纸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报价查询资料及与厂商来往函件;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擅自拆改使用,确因新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时,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教学与科研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并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鉴定设备损坏情况、按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所在部门及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要坚持“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校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各种有偿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外洽谈、协议签订等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归口负责。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购置或何种原因,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提出调拨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及时调拨到其它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处理,收回残值,并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报损、报废要严格控制,应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如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及时做好销账、撤卡和档案资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因长期使用造成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申请降级使用,作为一般设备管理,申请降级手续同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考核范围,各使用管理部门每年度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估,考核标准按《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见附件二)所列项目进行,报教学与科研处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式、程序
1.考核工作由教学与科研处主持,采取使用部门自查、学校核查以及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1)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自查
由仪器资产管理员进行自查。依据《评价表》的“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评价表》。
(2)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考核
由部门主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设备所在实验实训室的主任、资产管理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按《评价表》要求进行具体考核工作。对每台仪器设备自查填报的各项数据,按照《评价表》的填表说明所规定的审核材料,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
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将考核评价表,考核总结报告等考核材料送交主管部门。
(3)学校核查
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仪器设备所在部门的考核结果。可采取抽查、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座谈等方式进行。对相关教学部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作出总体考核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2.日常管理考核
(1)仪器设备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考核数据的日常记录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将随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并逐步过渡到网上核查。
第二十九条 考核时间安排
1.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月份,由使用部门组织对上学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将上学年年度考核自查材料上报教学与科研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2.每年11-12月份,学校组织抽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奖惩
1.对于使用率、完好率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部门和个人,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也是对大型仪器资产管理员的考核。主管部门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于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开放)共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3.对使用效率低、拒绝协作共用或使用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同时应减少或暂缓安排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连续两年没有改进的,主管部门会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将收回仪器设备,另行托管,并将考核成绩列入年度二级学院考核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