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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18-04-10 15:10:08 | 浏览数:

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 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及非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原材料、食品、图书、药品、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安保、维保、印刷、中介服务、定点服务、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等。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 各二级部门的采购项目必须是预算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论证和相关校领导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预算后方可实施,否则学校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财务、后勤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组和招投标监督组。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2.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3.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监督、指导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5.负责批准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6.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二)招投标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1.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2.研究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3.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各有关部门实施各项目招标工作;协助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应由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招标工作;

4.听取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汇报,指导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提出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供学校决策;

6.审核学校“专家信息库”的成员;

7.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招投标监督组工作职责如下: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按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执行采购与招标活动;

3.监督招投标办公室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4.对采购与招标过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5.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

6.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招投标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关于招投标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2.在学校招投标工作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标书、初拟招标项目评分细则、根据招投标工作组审定的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会签合同等;

3.对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参与项目考察;

4.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5.接受项目申购部门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参与中标项目完工的验收活动,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等相关问题;

6.做好招投标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记录、整理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7.完成招招投标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指负责采购项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或者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金落实;

2.配合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技术要求等;

3.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标释疑;

4.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负责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并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5.负责拟订合同文本,参与合同洽谈、审签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6.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参与最后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7.严格履行合同,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包括实施内容、金额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投标办公室,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指招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需要论证的项目,对申购部门的可行性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参与项目考察;

3.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4.参与项目的验收;

5.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所需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及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货物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货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八)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或招标项目在二次公告后仍然不满足公开招标要求的,或出现废标的,由申购部门填写《招标方式变更申请单》(附件1),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其他相应的方式采购:

(一)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二)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

(四)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协议供货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的耗材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分散采购和各二级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是指由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凡按规定必须由省、市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或通过江苏省网上商城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学校分散采购。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各部门自行采购。

属于标准产品的,各使用部门直接通过省财政电子商城采购。属于非标准产品的,各使用部门可组成三人询价小组,开展询价(至少三家)后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或市场调研方式公开采购。

第二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其他相应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要求定点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办公室须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学校招投标监督组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进行监督,对代理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违规操作、有损于学校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学校解除委托合同。

第四章 采购项目论证及计划申报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学校安排的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采购项目,须进行项目论证。招标项目承办部门应递交《项目论证报告》(附件2),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办理采购审批手续时,应提供《项目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领导审批意见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购部门通过学校办公系统采购审批平台填写《物资采购审批表》(附件3)报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汇总当月采购计划,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采购计划月报表》(附件4)需列明采购项目内容、计划金额、经费来源、计划完成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息,《物资采购审批表》需详细列明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论证及审批报告,工程项目还包括基建工程和维修、装修项目的设计图、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等)。对于采购计划以外特别紧急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紧急采购项目审批表》(附件5),报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每季度末,学校招投标工作组、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将针对各二级部门当季度采购计划实施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公开招标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申请及立项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

由申购部门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物资采购审批表(附件3);

2.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及院领导的审批意见;

3.项目论证报告及其专家意见和建议;

4.招标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由项目承办部门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批文或会议纪要;

2.施工图纸或装修方案、工程预算书;

3.财务、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4.招标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编制标书和评分细则

招投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申购部门提交的项目有关资料,编制标书。标书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需要论证的招标文件,组织召开采购项目协调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招投标办公室填写《招标文件送审单》(附件6),报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

招投标办公室根据经审核批准后的招标文件,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或其他媒介发布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校外媒体。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预算、实施地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接受报名

(一)招投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超出规定时间的报名不予受理。

(二)每个项目潜在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三家。相关部门都有义务推荐合格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报招投标监督小组最终审核确认。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安全、销售许可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

2.投标单位的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资料;

3.投标单位的注册资金、会计报表等资信材料;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的其他资料。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至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核通过后,按招标公告要求将招标文件费用缴至学校财务处,合格的投标人方可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可通过网络获取招标文件。需要购买标书的,投标前将招标文件费用缴至学校财务处,售后不退。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招标公告期。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现场监督人员、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填写《投标文件接收单》(附件7),投标人签字认可。快递投标的,由现场监督人员接收封存,并完好保存快递外层包装,填写《投标文件接收单》。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招标文件规定送样的,应将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四)为防止投标单位中标后反悔而撤标的现象发生,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根据标的大小须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标的金额较大,可追加履约保证金,但总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单位的样品予以封存。其它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包括样品)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如有违约行为,不退回保证金。

(五)投标人少于3个,应作流标处理,或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

(一)开标准备

1.一般情况下,投标截止日期即为开标日期。开标前,招投标办公室做好开标相关的组织工作和材料准备工作,报招标投标监督组审定。

2.项目如有送样,由现场监督人员事先需对样品进行编号,编号对应材料封存。

3.学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向招标投标监督组汇报确认后,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通知。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利害关系者指评标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为投标人职工或兼职职工。

4.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学校评审专家库的相应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申购部门的项目负责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评标;1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以上参加评标。

(二)开标会议程序

1.签到。评标小组成员、现场监督人员、申购部门代表人员及招标办公室现场工作人员签到,若需投标人到场的,投标人也须签到。

2.招投标办公室现场工作人员宣读招投标纪律,并签署廉洁承诺书;

3.招投标办公室介绍招标项目情况,资格预审的需介绍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

4.招投标监督组推荐评标小组组长;

5.组长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及分工;

6.监督组人员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7.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组长宣布评标细则及评分办法。

6.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可当场要求投标人(若投标人在场)或由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场致电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做出澄清或者说明,并即时传真确认,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签字后生效。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招投标办公室现场工作人员对评标全过程应予以记录,现场监督人员对开标全程进行录音摄像,详细记录评标现场有关的真实情况。

8.评标完成后,评审专家各自填写评分表,统计汇总等后续工作由现场监督人员和招投标办公室现场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投标人应到场的,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2.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3.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或报价的除外;

8.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在确定无效投标人之后,投标单位不满三家的;

2.所有投标单位或2/3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3.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定标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一般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校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评标结果由招投标办公室现场工作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形成书面材料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开标情况和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

(一)招投标办公室整理《评分汇总表》(格式单独设计,不作统一要求)和《评标记录》(附件8),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交监督组现场监督人员。

(二)招标办公室发布中标公告,若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对招标项目提出书面形式质疑时,招投标监督组进行调查,将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公告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附件9),不作落标解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办公室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再行确定中标人。凡中标后又主动放弃、拒签合同的,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的任一采购项目。

第三十六条 签订合同

按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申购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合同(样品)组织验收,监察处视情况组织抽验。验收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再一次组织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 资料整理送归档

招投标办公室按照《公开招标项目归档目录清单》(附件10)的要求,将与公开招标项目相关的资料归档。

第六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基本程序

第三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从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基本程序遵循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招投标办公室组织谈判小组,并将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谈判小组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必须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以上成员参加。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流标或者废标后,邀请剩余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也可重新邀请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招标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单一性专项论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提供单一性专项论证报告(附件11),报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投标办公室对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过批准后,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无异议,项目使用部门申请的供应商即为物资或服务的最终谈判供应商。

4.组织商务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没有竞争性的直接采购谈判,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应组织谈判小组,并将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谈判小组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确认所购物资或服务的价格、配置、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条款内容。

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必须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以上成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购成和评定成交的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加盖公章送至招投标办公室。

4.确定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5.公示。招标办公室发布中标公告,若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对询价采购项目提出书面形式质疑时,招投标监督组进行调查,将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 资料整理送归档

招投标办公室按照《非公开招标项目归档目录清单》(附件12)的要求,将与非公开招标项目相关的资料归档。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泄露标底或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其透露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约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其5年内参与我院投标竞标的资格。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学校同意,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另行组织招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向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2012〕4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