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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自主技术应用研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17-04-28 11:25:20 |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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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技术应用研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学院教职工自主技术应用研发(以下简称“自主研发”)的积极性,提高教职工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学院设立自主研发项目。为规范自主研发项目的实施,加强自主研发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主研发是指我院教职工以学院批准设立的技术应用研发与服务机构名义、工作室或经二级学院(部)同意以所在部门及个人名义,承担学院仪器设备研发(改造)、软件开发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自主研发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1.双向选择。各二级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建设任务需要统筹规划,申请自主研发项目立项,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立项,并面向全院公开邀请研发机构或团队及个人承建研发项目。

2.公开公正。按照院务公开的原则,通过院内公开招标、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第四条自主研发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承担科研任务的二级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协同做好自主研发管理工作。具体参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自主研发项目的立项及招标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委托单位根据本年度预算以及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填写《校内自主研发立项审批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申请立项的受理和内容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实施校内公开招标。

第六条招投标中心编制项目任务书,面向校内公开邀请研发机构或团队及个人参与投标。我院教职工以学院批准设立的技术应用研发机构名义、工作室或经学院同意以所在部门及个人名义参与竞标。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申请自主研发的,原则上每年限申请一项。已获自主研发项目支持、按期尚未结题或未达到应用效果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自主技术应用研发项目。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接受自主研发项目委托后,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所在工作部门登记备案。未履行招标手续的不列入学院年度自主研发项目,不计入个人工作业绩。

第九条自主研发合同(任务书)应明确规定业务内容、范围、交付时间、业务金额、各方权利义务和成果应用等相关条款。合同(任务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大型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条自主研发合同或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认为合同的某些条款需更改或终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委托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与项目负责人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合同(任务书)若发生风险,其退款部分按照委托单位、项目组事先确定的分配比例各自分担。

第十一条自主研发合同(任务书)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经立项的自主研发项目,财务处从委托单位项目经费中按合同金额划拨专项经费至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建账立卡,在财务管理系统按项目设立会计核算科目。

第十三条自主研发经费支出履行校内财务管理制度。

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性支出、管理费、办公费、电话费、业务活动费及其他支出等。具体参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自主研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清账手续,剩余经费学校收回。合同(任务书)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委托部门递交研发成果报告,由委托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验收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验收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清单,报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软件开发除外)。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计价入帐,其固定资产原值为研发成果审计决算总值与人工费之和,但固定资产总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采购价。

人工费为合同总值×比例系数。

比例系数=(同类产品的市场采购单价-研发成果审计决算单价)×(1+台套数×0.1)/同类产品的市场采购单价。

软件、广告类人工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自主技术应用研发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报委托部门、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分管科研、财务院领导审批,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委托单位,同时通知财务处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工作量认定及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自主研发项目所有权归属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委托单位应作为成果所有人。其成果应在自主研发任务完成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主研发工作量计算参见《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科研工作计算办法》有关横向项目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三条惩罚措施。凡提供不真实的成果、无故终止项目、逾期不能结题(办理延期手续的除外)、使用经费弄虚作假或未达到应用效果等,视具体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研发经费,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不能在当年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自主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