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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20-11-25 09:39:06 | 浏览数:

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树立“像管理资金一样管理固定资产的理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资源共享、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信息,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科学配置、增强有效使用;定期资产清查,规范资产处置,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实施信息管理、提供资源共享;进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验收、资产登记与入库、资产使用、资产的维护维修、资产处置、资产产权的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配置使用管理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学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它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作为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至少一名资产管理员。

第七条学校一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督促制度的执行。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论证,组织使用绩效评价。

(三)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管理及统计报表。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处理。

(五)定期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

(六)对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二)编制部门资产设备配置计划,撰写可行性论证方案,参与设备招标、采购活动,负责或组织资产验收。

(三)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拨,对本部门需报废资产设备参与技术鉴定和报废申报。

(四)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登录、资产标签粘贴及相关统计;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废申报等;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协助本部门离职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五)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学校运用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科学技术研究中用来作为样机、进行破坏性测试的设备和横向课题经费中按项目合同要求为资金方代购的设备等,经相关部门鉴定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标准如下: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的仪器设备;

2.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3.房屋和构筑物,是指具有独立实物形态的各类用房以及室外建筑物。

4.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高于300元(含3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作为低值耐用品;低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标准,使用期在1年以下的仪器、仪表、工量器具、日用品、材料等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以上两类资产按照学校低值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音像制品(含计算机应用软件);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不能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先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待入库条件具备,及时验收、并登记入库。

(七) 用外币购置进口的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的资产,建设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办理入库。

第十二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每月均需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一)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二)固定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资产设备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三)对于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依法属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登记入库后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是指资产的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为,原则上实行“谁使用,谁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账卡相符。

(三)房产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分配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总量控制下根据需要进行调配。仪器设备由学校根据二级学院(部)需要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调配。

(四)使用部门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五)对精密贵重、特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六)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出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审核后,调入部门接收,并及时修改存放地、领用人等信息。各二级学院(部)闲置资产,应及时申报、移交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调拨、分配给需要的其它部门。

(七)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学校固定资产行为。学校固定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确需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具体按《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八)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或离职,所用资产必须交回原部门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变更相关信息。资产未及时交回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人事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

(一)资产清查是指固定资产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进行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确保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内部每年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说明情况,逐级上报,经批准后调整账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一)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二) 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系统配置、权限分配、管理审核、系统维护等,各二级部门配备一名信息管理员按照系统分配管理权限进行资产变动信息处理。

(三)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依据基础数据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仪器设备类维修、房屋(含构筑物、配套设施)类维修和家具类维修等。房屋及家具类维修由归口部门后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类维修管理工作应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修旧利废、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是学校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类维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院系(部)仪器的日常维修服务安排,协调校内内部维修,联系设备校外维修或进校维修;

(二)建立校内、校外维修服务商信息库;

(三)建立学校维修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立常规维修配件、人工价格信息库;

(四)负责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维修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条日常维护由院系(部)自行负责,分管实验实训的副院长负责协调维修工作,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修复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为充分利用学校人才资源,降低维修成本、提高维修时效,鼓励各二级学院组建兼职维修组,承担有关仪器设备的常规维修任务。维修材料费、维修费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维修内容核定后造表发放。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特定的设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维修服务外包形式,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服务外包约定内容进行维修服务并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维修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维修

(一)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联系供应商实施维修工作。

(二)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维修,区分贵重仪器设备(含特种设备和精密设备)和一般仪器设备维修。

1.贵重仪器设备以“主动维护”为主,设备责任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有计划的定期检查;设备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部门可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招标或定向谈判方式确定维修保养商家。

2.一般仪器设备维修向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报,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和安排维修工作。

3.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空调、机房、多媒体教室设备等一般常用仪器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由学校采取公开招标、询价比价方式确定维修保养商家,随坏随修,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年份久远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所在部门申报,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第二十五条设备维修后的归档处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一设备一档,修复后需及时填写《设备维护记录本》,作为学校设备管理、后期再维修和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始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二)《设备维护记录本》使用年限为三年,填满后各部门自行存档。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必须按照维修流程进行,严禁私自维修和先维修后申报等情况,具体维修流程:

(一)各二级学院(部)资产设备管理员申报《设备仪器维修验收单》(见附件一),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现象,并由主管仪器设备的部门领导进行审批。

(二)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管维修领导进行审核批准,由维修管理员凭维修申请单安排维修,无维修申请或申请单填写不详细的一概不安排维修。

(三)仪器设备修复后,由报修部门进行验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申请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维修管理员,按审批流程办理维修费用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经费管理

(一)各部门根据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制定年度的维修预算费用,学校根据财务状况统筹年度维修经费。

(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全院维修情况统筹调配安排各部门的维修经费的使用。

(三)各部门维修经费,当年预算,当年使用。严禁变相、变通使用维修经费。

(四) 维修费用报销审批按照财务部门制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二十八条报废处置,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原则:

(一)固定资产报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流程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二)拟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采用集中办理形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定在年度资产清查结束后;

(四)办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帐、卡(条形码)、物相符。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技术落后,机型已淘汰的;

(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一次维修费用达到重购费用50%以上的;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按照报损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和审批

(一)使用部门根据拟报废固定资产,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固定资产处置申请,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二)处置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

(三)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处置资产,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上网公示,公示期满再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缴的费用上交学校财务,同时处置材料上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并申请系统核销。

(四)非授权处置资产,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立卷归档,上传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系统核销。

(五) 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系统核销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销账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屋与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电子废物的处置,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

三十三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情况,核定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金额。

三十四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保卫职能部门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隐瞒不报的部门在年终部门考核时资产管理项将视为不及格。

三十五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设备,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的;

(二)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的;

(三)由于领导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坏,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四)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

(五)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

(六)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三十六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使用者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四)虽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资产的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

(二)因工作需要,在携带固定资产外出期间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坏。

第三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第三十九条责任认定: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由教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后勤保障设备的损坏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

(二)固定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责任认定;校内被盗固定资产应由保卫部门出具证明,校外被盗固定资产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

(一)损坏零配件的,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因质量问题造成再次修理的,计算再次发生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坏严重、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打印机等设备,按其原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 购置时原值×折旧系数×加权系数

折旧系数=【使用期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加权系数(0.5-1):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及损失原因而定。

已经达到上述使用期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上述公式中,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为6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其他电子类设备按使用期限为8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机械类设备按使用期限为2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20%;其他仪器设备使用期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家具类使用期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部门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设备,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付额的90%,其所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付额的10%;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按赔偿标准全额赔偿。

(四)实训(实验)、实习期间,因教师违反设备操作规范,致使设备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指导教师负责赔偿;如学生未按教师讲授,违反设备操作规范,致使设备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该学生负责赔偿。

(五)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使用部门、责任人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以及丢失、被盗的,使用部门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其它职能部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确定具体赔偿方案。

(二)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赔偿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赔偿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赔偿额在20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赔偿部门和个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额超过1000元且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赔偿人可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证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四)赔偿人和赔偿部门凭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缴款。赔偿人的赔偿款可交付现金或从其工资中扣除,各院系的赔偿款从其创收资金中扣除,其他部门的赔偿款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

(五)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现象的部门和个人,在下一年度家具及设备预算安排时一律从严控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与设备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坚持内部监督和财政、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登记并出具入帐凭证,各使用人参照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信院后〔2016〕1号)、《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2011]11号、《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后[2015]1号、《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后[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申请单

2.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登记审批表

院资2020-9关于印发《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