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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20-12-01 09:40:50 | 浏览数:

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

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及非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校内各院系(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采用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原材料、食品、图书、药品、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安保、维保、印刷、中介服务、定点服务、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等。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原则;

4.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纪检审计、财务、后勤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组和招投标监督组。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2. 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3.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监督、指导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5. 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二)招投标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1.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2.研究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3.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各有关部门实施各项目招标工作;指导招投标中心按规定应由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招标工作;

4.听取招投标中心工作汇报,指导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提出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供学校决策;

6.审核学校“专家信息库”的成员;

7.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招投标监督组工作职责如下: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按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执行采购与招标活动;

3.对采购与招标过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等相关事项进行嵌入式监督;

4.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

5.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招投标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关于招投标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2.在学校招投标工作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标书、初拟招标项目评分细则、签发中标通知书、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会签采购合同等;

3.对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参与项目考察;

4.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5.接受项目申购部门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参与中标项目完工的验收活动,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等相关问题;

6.做好招投标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记录、整理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完成。

7.完成招招投标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申购部门,指负责采购项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或者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金落实;

2.配合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技术要求等;

3.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标释疑;

4.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负责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并报招投标中心备案;

5.负责拟订合同文本,参与合同洽谈、审签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6.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参与最后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7.严格履行合同,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包括实施内容、金额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投标中心,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指招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需要论证的项目,对申购部门的可行性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参与项目考察;

3.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4.参与项目的验收;

5.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所需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采购方式的选择

第九条学校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货物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网上商城等)。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条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或招标项目在二次公告后仍然不满足公开招标要求的,或出现废标的,由申购部门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单》(附件1),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其他相应的方式采购:

(一)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二)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磋商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

(五)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网上商城

单项或者批量在20万元以下,且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的,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上商城执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分散采购和各二级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由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凡按规定必须由省、市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超1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学校分散采购。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内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特殊情况外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其他相应的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学校招投标监督组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进行监督,对代理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违规操作、有损于学校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学校解除委托合同。

第五章 采购项目论证及计划申报

第十八条凡属于学校安排的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采购项目,须进行项目论证。招标项目承办部门应递交《项目论证报告》(附件2),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办理采购审批手续时,应提供《项目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领导审批意见等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各申购部门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的申报,经批准后列入年度采购预算。

有序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后续执行项目采购时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平台填写采购申请进入全流程采购环节,其中单笔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需发起采购申请(单项资产达到固定资产金额标准的除外)。

第六章 公开招标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及立项

由申购部门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平台填写采购申请,提交《招标采购信息采集模板》(附件3)。

第二十一条编制标书和评分细则

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申购部门提交的《招标采购八项模板》,编制标书。标书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需要论证的招标文件,组织召开采购项目协调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招标文件执行采招平台系统线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

招投标中心根据经审核批准后的招标文件,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或其他媒介发布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校外媒体。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报名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超出规定时间的报名不予受理。

(二)每个项目潜在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三家。相关部门都有义务推荐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报招投标监督小组最终审核确认。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安全、销售许可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

2.投标单位的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资料;

3.投标单位的注册资金、会计报表等资信材料;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的其他资料。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至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核通过后,合格的投标人方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可通过网络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招标公告期。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中心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现场监督人员、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填写《投标文件接收单》,投标人签字认可。快递投标的,由现场监督人员接收封存,并完好保存快递外层包装,填写《投标文件接收单》。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招标文件规定送样的,应将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四)投标人少于3个,原则上应作流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标

(一)开标准备

1.一般情况下,投标截止日期即为开标日期。开标前,招投标中心做好开标相关的组织工作和材料准备工作。

2.项目如有送样,先需对样品进行编号,编号对应材料封存。

3.学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利害关系者指评标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为投标人职工或兼职职工。

4.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学校评审专家库的相应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签到。评标小组成员、现场监督人员、申购部门代表人员及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签到,若需投标人到场的,投标人也须签到。

2.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宣读招投标纪律,并签署廉洁承诺书;

3.组长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及分工;

4.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组长宣布评标细则及评分办法。

6.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可当场要求投标人(若投标人在场)或由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当场致电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做出澄清或者说明,并即时传真确认,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签字后生效。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评标全过程应予以记录,全程进行录音摄像,详细记录评标现场有关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定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学校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

(一)招投标中心整理《评分汇总表》和《评标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

(二)招标中心发布中标公告,若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对招标项目提出书面形式质疑时,招投标监督组进行调查,将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公告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投标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作落标解释。

第三十条资料整理送归档

招投标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将与公开招标项目相关的资料归档。

第七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基本程序

第三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招投标中心应当从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基本程序遵循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社会代理机构/招投标中心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流标或者废标后,邀请剩余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也可重新邀请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招标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单一性专项论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提供单一性专项论证报告(附件4),报招投标工作组审批,10万以上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还需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社会代理机构/招投标中心对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过批准后,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无异议,项目使用部门申请的供应商即为物资或服务的最终谈判供应商。

4.组织商务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没有竞争性的直接采购谈判,社会代理机构/招投标中心应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确认所购物资或服务的价格、配置、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条款内容。

第三十四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购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加盖公章送至招投标中心。

4.确定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5.公示。招投标中心发布中标公告,若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对询价采购项目提出书面形式质疑时,招投标监督组进行调查,将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资料整理送归档

招投标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将与非公开招标项目相关的资料归档。

第八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签订采购合同

1. 采购合同签订总体按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标的金额达到10000元的,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申购部门牵头与供应商签订,后续执行采购合同会签流程。申购部门和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谈判纪要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招投标中心要将合同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

1. 1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申购部门按照验收标准、流程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填写资产验收单,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后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前要将项目中的具体资产(设备)告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参加验收工作(如无归口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申购部门组织验收)。各归口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验收流程和标准进行验收,校内参与验收的专家应尽量从专家库中抽取。3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需有一位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当项目达100万以上时需邀请三位校外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完成后填写资产验收单,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后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3.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验收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验收结论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

第九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泄露标底或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其透露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约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其5年内参与我院投标竞标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学校同意,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中心提出质疑或向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后〔2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单

2.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项目论证报告

3.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招标采购信息采集模板

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单一性专项论证报告

院资2020-10关于印发《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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