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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设备等。
学校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相关公租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并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经营性用房、过渡房、周转房等房屋及场地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实施具体管理,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归口管理的车辆授权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实施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其相应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或拟出租、出借房屋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建议,将书面请示、可行性论证报告、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或拟出租的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建议,将书面申请、可行性论证报告、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报。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在省教育厅授权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超出江苏省教育厅授权资产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可以引用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鉴证或论证结果作为佐证;
(三)学校履行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四)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公示情况说明;
(五)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价值证明和权属证明;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合同文本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格式。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实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部门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后〔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