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发表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 2021-06-03 15:10:11 | 浏览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稳定,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部门负责做好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全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在本校工作、参观学习、居住、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在校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五条  门卫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学校安保人员有权对进出学校人员、车辆和货物进行询问和查验。

(二)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出入校门,在校工作、居住的校外人员凭“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临时出入证”等有效证件出入校门;来校公务、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国内外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方可进入校园;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国际处同意,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校内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通行证》,外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辆确需进入校内者,应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换证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品进入校园;校内各部门、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运载货物或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物品出门证》或相关证明,经查验后放行。

(六)校外单位借用本校场馆、教室、报告厅等开展活动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参加文体活动等,接洽部门应事先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内。

(七)严禁翻爬校门、跨越护校河出入校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在校门口叫卖、摆摊设点等其他经营活动。

(八)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严格落实上级疫情防控要求,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入校,对经批准进校人员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和查验健康码(行程)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校园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规定:

(一)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校园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追逐、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打架斗殴、摔砸物品、酗酒、偷窃、赌博、吸毒、淫乱及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禁止在校园内举行非法的集会、演讲、游行、罢课、罢餐和集体上访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气功组织在校园集会或进行练功活动。

(五)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部门内部的通知、告示、宣传品等应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随意乱张贴;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

(六)未经学校领导同意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展对校外人员的文体培训、文化补习、技能训练等活动;不准擅自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七)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场所、商业网点、临时摊点和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推销、商业宣传活动,经批准的按规定缴纳场租费和管理费。

驻校商业网点和承包经营单位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经营范围合法经营。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宿舍区随意摆摊、流动叫卖、推销商品等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禁止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不得恶性竞争。

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开展社团、文体和公益活动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活动,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八)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严禁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准堵塞或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校园内严禁明火,需动用明火须经保卫部门批准,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九)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校车辆按校园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各种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禁止非法营运车辆进入校园。

(十)外聘工作人员、来校务工人员和其他在校的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申领《临时出入证》。外来施工单位须与主管部门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居住在校内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十一)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报请学校工会或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生不得成立同乡会(老乡会),严禁成立非法帮派、和社团组织。

 (十三) 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践踏绿地、采摘花果、制造噪声、随意倾倒垃圾、渣土等破坏校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十四)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禁止捕捉猎杀鸟类和其它野生动物;不得进行垂钓、捕鱼和游泳等活动。

(十五)严禁在校园内私自放飞无人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航空模具、风筝、孔明灯等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在校内进行航拍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七)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出借学校仪器设备、公有房屋和活动场所。教工周转房不得转租学生或其他校外人员。

(十八)师生应树立守法和诚信意识,合理消费,积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不得组织和参与“校园贷”“套路贷”等不良借贷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高利转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带有虚假欺诈性质的网上刷单兼职、网络购物、网上劳务中介等非法诈骗活动。

(十九)学校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寻衅滋事,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黑恶势力;禁止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恐吓侮辱、暴力欺凌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教学(实训)楼、行政楼、图书馆、大学生活动中心、餐饮中心、多功能厅、报告厅、重点实训室、危险品库、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保密室、机要室、档案室、信息中心机房、财务室、校园110(视频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变电所、水泵房、燃气站、空压机站等部位为学校治安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

(二)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火灾、防投毒、防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和值班制度。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重点要害部位所属楼宇实行物业管理的,物管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加强对楼宇内部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对进出楼宇外来人员及物资询问和排查,并做好登记备案。重点部位发生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时,楼宇物业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妥善处理。

(五)重点要害部位的玻璃门窗应保持透明,便于治安、防火巡查,禁止贴膜覆盖或用窗帘遮挡。重点要害部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使用违禁电器,夜间不得留宿人员。

第八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和后勤处共同负责。学生处和后勤处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二)学生公寓管理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进出公寓外来人员及物资询问和查验。学生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离开公寓,须登记备查。

(三)住校学生应在公寓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节假日离校外出住宿应以班级为单位做好离校去向登记。

(四)学生宿舍应严格出入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学生公寓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除执行公务外,不准进入异性宿舍。严禁攀爬宿舍阳台、消防通道进出宿舍。

(五)毕业、退学、开除学籍以及离校实习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公寓。

(六)学生公寓内禁止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和进行涉及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熄灯后不得在公寓内及其周边进行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七)学生公寓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违章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

(八)学生公寓发生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值班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积极妥善处理。

第九条 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一)校园内举办的非教学计划内的,参加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公益展览、人才招聘、学术报告、专业技能考试考证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活动,按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二)校园大型活动按照“谁举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承办)部门需提前72小时向学校保卫处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保卫处要在校园大型活动审批前,对开展活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不予审批。

(四)校园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违反政治纪律、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五)校园大型活动一经批准,举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承办)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批。

(六)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可能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发骚乱、踩踏、伤亡等紧急情况的,保卫处有权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二)严禁利用计算机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严禁利用互联网编造或者传播政治谣言、色情、暴力恐怖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

  (三)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学校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四)校园网用户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应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从事非法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账号所有者负全部责任,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学校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发布学校信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发布本部门信息。信息审核应有记录台账,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应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监管和防护,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政治敏感期,信息门户、办事大厅、办公系统、教务系统、财务系统、图文管理系统、网络课程平台等所有校内资源外网访问需通过VPN访问,做到有效防止网上入侵等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发现、删除各种有害信息。

校园110接处警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接警工作规定

(一)对向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报警求助的师生员工应当热情服务、积极受理,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不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对于报警或救助的,要全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值班员应帮助联系专业部门解决并对报警者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接警的值班保安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在值班记录中,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十二条 处警工作规定

(一)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并向保卫处领导报告。

(二)处警保安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

(三)对治安、刑事案件的处警,校园110出警保安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保护案发现场。

(四)对接报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调配警力,按照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控制事态。

(五)接到火警、火情报告时应问清发生火灾的详细地点、起火物类型、火势情况、是否有人员伤亡和被困、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派人到校门口接应消防车。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信息管理规定:

(一)视频监控信息为学校保密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对外公开传播、出版发行或作为信息进行交换,不得泄露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密码、技术参数、布防位置及当事人隐私,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谈论视频监控录像的内容。

(二)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监控信息原始数据记录。

(三)不得擅自复制、截图、拍摄、存储、传播视频监控信息。

(四)不得无故中断监控,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五)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因工作需要调看视频监控信息的,须经保卫处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六)监控室值班人员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时要将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校园治安情况、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记录在案,随《监控室值班记录本》一并移交。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在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由学校根据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立功或嘉奖: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重大灾害事故中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师生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

(四)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事迹突出的;

(六)积极举报或协助学校查获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 严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按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分;教职员工由保卫处移交执纪审查和组织人事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处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纠正、驱逐校园等处理;不听劝阻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因部门领导或相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部门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由于教育与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导致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

(二)发生非法游行、罢工、罢课、罢餐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非法组织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扰乱学校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及外来人员有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和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苏信院保〔2014〕5号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