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表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 2021-06-03 15:03:33 | 浏览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校内道路交通活动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乘车人和行人。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对校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校园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校内行人管理

第六条 行人应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踢)球、使用轮滑(滑板)滑行,不得在校道上追逐打闹或横占道路,妨碍交通。

第七条 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避免发生意外交通事故。

第八条 幼儿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保证安全,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教师新购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领取、办理牌照。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未依法领取无锡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无锡市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及非无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交通违法行为,骑行电动自行车时须佩戴头盔。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学校保卫处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安装学校统一制式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号牌,禁止无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在校园通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电动自行车有序停在校门外,禁止进入校园。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限速15公里。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电动车应当在指定场所集中规范停放,严禁在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宿舍内等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严禁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飞线”充电。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占用汽车停车位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应保持安全距离,宿舍区中央大道周边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撑伞骑行或攀扶其它车辆,禁止骑快车。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机动车辆管理

十九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 

二十为规范车辆有序通行缓解校园交通压力,校门进出实行分类通行:南门为教职工车辆专用通道,东门为教职工和社会外来临时车辆通道,临时来访车辆从东门专用通道换证通行;工程车、送货车、施工车辆从西临时出入口通行。

禁止车辆在校内鸣笛,严禁超车。 

第二十一条 校内公务车辆和教职工及直系家属使用的机动车辆凭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传学校办事大厅的保卫处校园通行证换发申请栏,经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和发放校园通行证;校园举办大型活动交通管制时,进出校园一律凭证通行,通行证统一放在驾驶室右侧挡风玻璃内,便于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放行。  

二十二 校外车辆经保卫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进入校门须履行换证手续,凭驾驶证或行车证换发《临时车辆通行证》。

二十三 车辆通行证和车辆临时通行证,仅限于被登记的车辆使用,每名教职工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证,做到一人一车一证,车证人相符、所持证件应随车携带,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 临时来校公务车辆校内经营单位、校企合作单位、外聘兼课教师等外来车辆进出校园换证通行。

二十五所有进校车辆一律停车入位或按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行政楼、实训楼、教学楼门口和门前道路停放车辆;严禁在图书馆周边道路停放车辆;大学生活动中心广场、食堂西侧和南侧道路禁止停放车辆;严禁在校内消防通道、禁停区域、禁停路段和交通路口停放车辆;教工周转房区域道路和通道严禁停放车辆。  

二十六 凡进出校门的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机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经保安人员查验后予以放行。  

二十七 在校园行驶的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严禁将车辆开到教学区、实训区、宿舍区路面;严禁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严防损坏绿化、架空电线、路灯等各种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二十八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许可的改装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二十九对外培训、大型活动、各类考试大赛、大型超高超宽超重车辆进入校园应提前72小时向保卫处申报。由保卫处通知门卫引导车辆按规定通道、路线通行。

进校施工的工程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备案,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未经保卫执勤人员许可,禁止施工车辆在上课时间进入教学区。

三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汽车行驶、停放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三十一 校外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停放在指定地点;机动车不得在校内同一位置的公共区域长期停放。

三十二 营运车辆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接送病人、老弱病残、涉外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出。

三十三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享有优先权,车辆应当避让行人。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应保障交通安全;行人和各种车辆应当给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让道。

校园交通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进出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如出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形,第一次由执勤人员当面劝说或在汽车显著位置张贴“提示单”;第二次张贴“提示单”通报所在单位(部门)并在校内进行公告;第三次将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 对于屡次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执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当场纠正;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在校内同一位置的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停放影响通行、车辆停放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经教育不立即纠正的,保卫部门固定证据后有权采取牵引、拖移现场的处理,所涉费用由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

校园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者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类损失,由事故责任人照价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处理。

道路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占道设摊、从事经商或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因施工等各种原因影响道路正常交通的,必须提前72小时报保卫处审批;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校内道路原则上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施工工具、停放工程机械设备,确需占用道路的经批准后,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完成施工后应立即清除道路上的所有障碍物,保持道路清洁完好,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履行清除障碍物的,保卫处有权采取清除措施以恢复交通,所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车主应锁好并看管好,对车辆被盗、刮、蹭、碰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可协助其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苏信院保〔201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