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修订)
发表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 2021-06-03 14:48:26 | 浏览数:
  

为加强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无锡市外来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员是指来校施工、维修、经商、承包经营、校企合作、租住校内房屋、住在校内的学校教职员工亲属以及临时来校内进修、培训和务工等非本校师生员工人员。

外籍教师、来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外籍员工等境外人员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和服务相结合。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查验等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第四条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预计在校时间10天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当在来校2日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免冠1寸照片2张,到保卫处登记报备,办理“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临时出入证”(下称“临时出入证”)。

集体来学校进修、培训及参加辅导班类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向保卫处登记报备后,二级学院、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六条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居住校内的外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保卫处登记报备。

第七条 预期暂住30天以上,非本市户口的外来人员,应自行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如集体办理“居住证”,由用人部门统一向保卫处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经门卫安保人员查验后进出校园,不得拒绝门卫和保卫人员的管理与查验,无证或证照过期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不得聘用来历不明、证件不齐的社会人员和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第十条 承包我校基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与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并将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名册、安全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擅自在校内安排外来人员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校暂住的,用工部门(单位)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责任部门统一安排,并报保卫处备案。用工部门(单位)必须落实外来人员及其居住地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治安、消防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二条 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地下车库和经营服务场所,除经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批准的值班人员外,不准安排其他外来人员住宿,严禁“三合一”违规住人。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工部门(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被用工部门(单位)解聘、辞退的人员由用工部门(单位)劝返,不准滞留校内。

第十四条 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视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学校保卫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部门(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工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苏信院保〔2014〕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