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学校规定其它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新生录取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果不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生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可以延长,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如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重特大疾病等,经本人申请,填写“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一般在新学年开始前到校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若延长修业年限期满,允许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九条 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需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学习过程中的作业、实验、实习、讨论、测验、期中成绩等。
第十三条 对于分学期开设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一)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一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有关证明,在考前请假,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学校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学业成绩单上不注明“补考”字样,但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凡无故缺考或请假未准缺考者,该课程以旷考论处,在学业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重修必须事先申请,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对下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考试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对伪造或使用虚假成绩单、学籍证明的学生,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把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因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工作需要,提供单位有关证明的;
(三)学生休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该学生对应年级学校无同一专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接收专业审核同意,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在校内予以公示,学籍异动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学生,毕业班学生不予转专业。以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项目等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患病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并在校内公示结束后,可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项目等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
5.已办理过转学手续;
6.应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8. 其他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规定不能转学的情况。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我校学习,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入我校学习者,需提供相应申请和材料,报我校审核,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入我校学习。否则不予承认其学籍,不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的最长修业年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可准予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将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校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一次为一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能恢复学习的证明,复学申请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发给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复学通知书),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所读专业的下一年级,在学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下一年级的规定办理。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复学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同时按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留校学习,不准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未经批准,一学期擅自缺课超过二分之一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前面应对修业年限作一规定)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意外伤残或者患有其他心理障碍、行为反常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危及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拖欠一学期及以上学年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七)因其他特殊情形,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离校通知单”,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须补足应缴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学费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处理,学校有权决定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符合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的个人信息,注册、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姓名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变更信息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申请修改姓名: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修改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或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修改身份证号:学生提供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当地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其他信息变更程序:学生提供有效依据和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上报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经上级部门审批后,给予修改;
(三)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要求,签字确认个人毕业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如有错误,一律由毕业生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获取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或返校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可填写“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申请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逾期不申请者,作自动放弃处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在每年的1月份进行。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学校可出具其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学生可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对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