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院高职教育资源优势,推动学院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对继续教育事业实行“积极鼓励、发挥优势、合作拓展、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行业、企业、区域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规划学院继续教育事业。
第三条学院继续教育是指各类别、各层次、各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及社会服务、社区教育等。学院同时鼓励举办高层次、高新技术、高技术含量、具有前瞻性的高级研修班、研讨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每年学院工作要点,成立学院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与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等组成。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院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继续教育政策、法规、政令,对全院各类别、各层次、各形式的继续教育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负责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加以组织实施。各院系(部)要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小组,完善各院系(部)继续教育日常工作机制,要有专人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要根据院系专业特点,积极拓展继续教育项目,做好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办班和办学资格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可以以学院名义在校内外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各院系(部)经学院审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可以以学院名义在校内外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其他部门和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均不得以学院或其所属部门名义在校内外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未经学院批准,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依托我院师资、设施在校内外设置培训机构。
第四章 申办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办班(学)申报程序。办班(学)部门必须事先到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办班(学)申请手续。原则上要求“一班一申办”,待申办手续获学院批准后方可从事招生、宣传等办班(学)活动。
第十条继续教学院和各院系(部)要坚持办班(学)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班(学)自主权。要慎重选择继续教育合作机构,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合作办班(学)。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必须签署合作办班(学)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办班(学)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对合作办学的监管责任,如在招生、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及时撤销违规项目,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要统一以主办单位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合作单位的名义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在发布招生广告和从事招生宣传时,必须明确继续教育办班名称、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办学地点、学习方式、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第五章 经费和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和办学收入的分配、支出等需按照学院现行的收费管理办法和财务政策执行,新增项目必须报物价局报批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院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生注册、学籍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结业)证书的验印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员,在完成继续教育项目所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后,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与所办继续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写实性证书。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主办部门应负责制定培养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报名、收费、教学组织和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主办部门在办班(学)过程中须严格把握办班(学)自主权,并对办班(学)全过程负责,严禁通过承包、转包等方式将办班(学)自主权交给合作办班(学)方。主办部门应慎重选择合作办班(学)方,并对合作办班(学)方的相关办班(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院继续教育项目的审核,并对主办单位的招生、教学、师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收取、整理、保存办班资料和学员名册,统一印制和发放写实性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院保卫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未经允许在院内外张贴、散发的各类继续教育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并及时取缔,维护学院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项目的主办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由学院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办班(学)资格,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非法利用学院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
(五)擅自改变办班名称、层次、类别的。
(六)办班(学)中管理混乱,影响学院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