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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表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2019-06-11 21:30:09 |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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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  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在校生数的5%,比较困难学生不超过在校生数的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但三者比例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国家助学金指标比例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比例之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认定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和定性评价。凡没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一般不得给予困难认定。

第五条 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院系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家庭经济测评分(X)×6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院系综合评价分(Z)×10%。

(一)家庭经济测评

各院系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附件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各院系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

(二)民主评议测评

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在《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5)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

(三)院系综合评价

各院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6)中填写系综合评价分(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父母双亡)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父母重病或无直接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7.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各院系学生总数的5%。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实现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各院系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予以认定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各院系学生总数的10%。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院系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量化测评得分M≥50分)予以认定把关,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不超过各院系学生总数的7%。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各院系在组织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在做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申请学生困难等级的,由各院系将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含量化测评、民主评议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院系共同研究确定学生的困难等级。各院系报送的特殊情况学生数不得超过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所报送特殊情况的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占用各院系的困难生指标(即各院系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仍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22%)。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2.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3.经常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水平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7.违犯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校纪处分的;

8.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选修课除外)考试不及格的(含补考);

9.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主任助理)任副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可按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认定前准备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本,内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要提交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一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定组织实施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1.个人申请

各院系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调查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5),同时组织学生根据《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填写提交《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填写提交《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院系认定工作组。

3.院系认定

院系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分。

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审核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院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后,在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

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信息建档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定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复查与附则

第十条 各院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切实抓好,并列入院系工作考核内容。班主任和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多方面了解其经济变化状况、消费水平、历年资助等情况,并详实地记录在班主任手册等有关档案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对其困难程度的认定做出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院和各院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可适时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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