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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学院改革,维护学院稳定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学院通过年度预算、社会赞助等方式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工作。
2.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3.各院系由各年级辅导员、学生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主任助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开展各项资助工作。
4.各院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切实抓好,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摸底,详实地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并根据学生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地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勉励他们自强不息、诚实勤奋,成长成才。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认定标准及程序按《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苏信院学〔2015〕10号)执行。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益与义务
1.凡取得学院学籍后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提出困难资助申请。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缓缴学费等。在同等条件下,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生活节俭的特困生给予优先奖励、资助的政策。
2.学生应如实向学院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院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 减免学费
1.学生申请减免学费额度一般为当年学费的四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当年学费的二分之一,需每学年申请。特殊情况由各院系申请,由分管院领导审定。
2.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详实地说明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2)班级、班主任和各院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在《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名单公示3天,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后,连同《减免学费申请汇总表》(电子文件),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在综合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及审核、审批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当年十月份兑现。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享受减免学费资格,或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
(1)因学习不努力,要求不严格而造成期末考试(含考查)经补考仍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1.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正常学习阶段重病住院或非人为的突发事故造成的临时困难。
2.申请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评议、院系初审后公示认定,由学生工作处审核、造表,分管院领导审批。补助金额一般为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具体办法和程序见《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八条 勤工助学
具体要求按《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类奖助学金
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条 “绿色通道”
新学年开学时,凡一时缴不足学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可以提出缓缴部分学费申请,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釆取措施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苏信院学〔200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