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9-06-10 点击数:

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校企合作工作,深化学校办学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优质、有效监管和考核的校企合作管理机制,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引导并促进校企合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以行业、企业需求为导向,扩大和深化政、行、企、校融合程度,旨在利用我校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职业培训、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养,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二级部门与企业、行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社会及职业培训、招生就业、创新创业以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活动(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学校各副院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校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审议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和决定委员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统一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校企合作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2.组织指导二级学院校企合作活动,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实施。

3.搭建政行企校平台,协助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技术服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社会实践、企业员工培训和学生就业等工作。

4.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管理、考核以及数据统计上报。

5.负责校企合作协议初审、重要协议起草,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和送审。

第七条承办部门包括二级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承办部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和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推进、拓展、落实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二级部门及专业职业教育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2.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推进和拓展。加强与政、行、企、校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拓展校企合作的领域及空间,开展各方合作,巩固并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负责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校企合作协议书模版见附件1),负责与合作企业(协会、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审批流程要求,负责《校企合作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的提交,以及《校企合作协议书》的修改完善,并组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4.各承办部门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应及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5.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及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校企合作项目过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7.负责开展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组织行业企业人才需求调研工作,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指导、日常管理及实习考评,与企业共同做好实习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工作。

8.负责专业共建、人才共育、校内外实训基地共建、教师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共同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校企合作活动。

9.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中期、项目结束、年终总结和自查,并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八条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承办部门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并根据校企合作项目的需求,参加校企合作项目论证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等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教务处:主要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及学生实践教学的参与度;是否有利于人才培养;负责人才培养、学生顶岗实习、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专业共建、课程共建、师资共培、教学评价、社会培训等建设与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中职责范围内各项内容的检查与考核。

2.财务处:主要负责核算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成本,审查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收入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及财务管理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中职责范围内各项内容的检查与考核。

3.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主要审查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进行成本效益评价,并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中校内工作场地、设备等资产管理与监督使用及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积极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中职责范围内各项内容的检查与考核。

4.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为学生就业创业搭建良好的平台。

5.保卫处:主要负责驻校的校企合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校园治安管理、校园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6.监察处、审计处: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尤其是涉及经济内容的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7.学校法律顾问:主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各分管校领导: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可行性。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服务企业、互利共赢、统一管理”的合作原则。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特色明显的中小型企业及校友企业优先考虑。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包括: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的内容可以涉及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教师社会实践、社会培训、校内外培训基地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建设,横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等,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实训、教学评价等领域。

第十三条 各专业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充分利用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我校校企合作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的模式及分类

1.校企合作的模式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可以结合所在区域和所属行业的特点,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通过共同育人、共建机构、共享资源、合作研究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2.校企合作的分类

校企合作分一般校企合作、教学科研校企合作和重大校企合作等三类。

(1)一般校企合作:以“顶岗实习”合作模式为主的校企合作。

(2)教学科研校企合作:以“订单培养” 、“产学研合作”等合作模式为主,在团队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培训、科研及社会技术服务等与教学及科研相关的校企合作。

(3)重大校企合作:以“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学研合作”、“合作办学”等合作模式为主,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设备、房屋资产、师资队伍等资源体量大、范围广,或学校一次性投入较大经费的,作为重大校企合作。

第十五条 校企融合程度(校企合作的层次)

校企合作的层次按照合作深度来划分,可以分为一级合作、二级合作、三级合作、四级合作等四个层次。

1.一级合作。属于表面上的合作,企业提供实习基地,接收学生参观、实习,一级合作以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为标志。

2.二级合作。属于浅度合作,企业接收学生就业,在个别项目上合作,合作编写教材,企业有兼职教师到校,以接收学生实习、就业及进行某些方面的合作为标志。

3.三级合作。属于中度合作,除了具备一级、二级合作的标志,还应具有在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上进行合作,如以学校为主办学的订单培养、合作科研、合作服务,以合作建立某个合作单项机构或平台为标志。

4.四级合作。属于深度合作,除了具备一级、二级、三级合作的的标志,学校与企业全面合作,企业提供资金与设备、提供师资,从招生到就业全面介入,企业与学校教师在某一段时间内互换,以合作办学为标志,是企业合作的最高境界。

达到“三级合作”以上的合作即为紧密合作。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审批

1.一般校企合作项目审批流程(见附件2-1)与教学科研校企合作项目审批流程(见附件2-2):

(1)立项:承办部门将与企业共同拟定的《校企合作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电子稿提交到网上办事大厅“校企合作协议申请”,并在系统里填写明确、详细的主要内容,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初审。

(2)审查:校企合作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协议将送下一步流程的流转。各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在审查过程中,如有需承办部门修改之处,可填写修改意见。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书》,并将协议书电子稿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再审,即网上审批流程结束。

(3)审议:需要上院长办公会审定的项目,按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审批: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承办部门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修改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书》,并在校企合作协议审批单上写明院长办公会意见并修改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书》由院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5)归档:归档手续由承办部门办理。归档材料包括《校企合作协议书》、校企合作协议审批单。其原件由院长办公室归档,复印件或扫描件及电子稿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归档。

(6)备案:《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承办部门将合作有关材料向学生处及保卫处备案。

2.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审批流程(见附件2-3):

(1)立项:承办部门将与企业共同拟定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及《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电子稿提交到网上办事大厅“校企合作协议申请”系统,并在系统里填写明确、详细的主要内容,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初审。

(2)审查:校企合作办公室初审通过后,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召开评审会,会议由承办部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参加。评审通过后,承办部门根据评审会会议纪要中的评审意见对《校企合作协议书》进行修改完善,再提交网上办事大厅“校企合作协议申请”系统,并附上评审会会议纪要。

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如有需承办部门修改之处,可填写意见,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书》,并将协议书电子稿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再审,即网上审批流程结束。

(3)审议:按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审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承办部门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修改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书》,在校企合作协议审批单上写明院长办公会意见并修改完善,并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

(5)审批: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承办部门根据学校党委会意见修改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书》,并在校企合作协议审批单上写明学校党委会意见并修改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书》由院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5)归档:归档手续由承办部门办理。归档文件包括《校企合作协议书》、校企合作协议审批单。其原件由院长办公室归档,复印件或扫描件及电子稿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归档。

(6)备案:《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承办部门将合作有关材料向学生处及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

1.凡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应上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2.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承办部门应按协议规定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3.校企合作项目的承办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4.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办公室将对项目进展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进行抽查。

5.合作项目期限大于三年的,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合作项目批准立项时起,项目实施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写“校企合作项目中期报告书”,经项目承担部门审核认可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其它管理

1.各承办部门在校企合作协议书或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经费预算;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承办部门不得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

2.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合作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

3.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管理范围,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驻校的校企合作项目,承办部门应把合作情况(时间、地点、人员和合作内容等)报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按照学院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

1.校企合作协议合同期满,承担协议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校企合作协议验收报告和合作成果相关材料。

2.协议验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两种。

3.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奖惩办法

另行制定《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企合作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文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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