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微电子产教联盟理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国微电子产教联盟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理事会议事制度,着力提高中国微电子产教联盟的建设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微电子产教联盟章程》结合微电子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中国微电子产教联盟的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交由秘书处具体部署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处理专业建设、就业、教学、科研、社会五福、广利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
第三条 产教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构成。理事长单位包括无锡市半导体行业协会、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负责理事会换届、理事会大会组织工作、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设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理事长单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秘书长由学校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为当然的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协调各项工作、组建就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就业指导、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对联盟内院校的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社会服务等事项进行参谋、咨询、指导,对院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院校领导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各院校工作情况。
第三章 理事会权力
第六条 理事会优先获取联盟内院校各层次毕业生信息,优先挑选大中专毕业生;优先享有联盟内院校二级学院(系)、研究院(所)、实验室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的权利;优先享有与联盟内院校合作培训技术和管理骨干的权利。
第七条 理事会可无偿或优惠获得联盟内院校新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可享有合作研究课题、开发技术,攻克技术难题、技术创新的权力;可获得联盟内院校拥有的微电子产业领域发展前沿的技术信息。
第八条 理事会可在联盟内院校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实验实训室)、创办研究机构等,并享受国家给予院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理事会的义务
第九条 为联盟内院校的发展提供资金、物资或政策优惠等方面的支持,为理事会募集基金。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联盟内院校委托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偿培训项目,为联盟内院校的教师挂职锻炼、技术研发以及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优先向理事单位输送优秀毕业生;优先提供相应的人才培训、科技合作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优先为理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外宣传理事单位,扩大其社会影响及声誉。
第五章 理事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制度、重大事项等。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召开理事会临时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新增理事单位或个人,一般由理事推荐,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中国微电子产教联盟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微电子产教联盟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