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一种有效途径。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院统一组织下,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参加适当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开展活动;
2、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思想品德好并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勤工助学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勤工助学岗位应与学生身份和体力相适应;
4、禁止教职工或学生自行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5、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和聘用情况,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学院勤工助学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设立专人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酬金发放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各系由勤工助学专管员和系部分团委、学生分会相关人员组成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在系部资助工作小组领导下配合院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用工单位职责:学院各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按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并实行工作考核,必要时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协议,严格履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
(一)岗位没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必须是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报(若岗位公布2天后没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则其他同学可以申报);
(二)岗位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符合专业技术要求者均可申报,家庭经济可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三)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1.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两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参加勤工助学,但连续两个月岗位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始根据学院勤工俭学办公室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填写申请表,交系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二)系审核:系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三)面试:系审核之后,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相关用工单位进行组织面试;
(四)上岗:面试结束后,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人选并通知学生上岗;
(五)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九条 用工单位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岗位的设定,须由用工部门(校内、外)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或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用工单位认可的方式设定,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拟报酬标准、拟录用人数、录用条件和要求等主要事项。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签订协议,方可进行。
固定岗于每学年结束前二周申报,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向全院公开招聘,确定人选后于第三周向用人单位派出勤工助学学生。
(二)院内单位需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应提前3天向学院勤工俭学办公室提交《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并写明工作要求及所需学生数等,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选派学生参加。
(三)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院、系组织学生到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必须经学院勤工俭学办公室授权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四)用人单位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学生在完成任务后,用人单位必须对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后果,学院勤工助学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与报酬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让学生在课余工作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锻炼。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各用工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来完全代替在职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十三条 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服务期限为一学年,临时岗位的工作期限依临时工作的工作量设定。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占总工资的2/3,奖励工资占1/3。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工资;特别不负责任者,扣发全部工资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视岗位种类、劳动强度、时间等情况确定并发放,并报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1、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120—240元(以每天2小时,每月22天为参照标准);临时岗位可按天或小时议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满8小时按天计酬标准为20—30元/天,不足6小时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5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2、假期中,连续性工作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600-900元(以每天8小时,每月22天为参照标准);非连续性工作可按天或小时计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20—30元/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5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3、固定岗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的勤工助学报酬,完工验收后发放。
4、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5、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办法原则上采取打入个人银行卡或饭卡的办法,一般不用现金支付。
6、勤工助学报酬一律不得克扣,一经发现有关系(院)及其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擅自克扣学生应得劳动报酬,学院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不得领取酬金:
(一)未经学院勤工俭学办公室同意的;
(二)申请手续不齐全的;
(三)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一)学院从学费收入划拨的专款;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
2、学院鼓励各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勤工助学费用支付分以下几种方式:
(1)学院有关机关处(室)学生助理、各系部学生工作助理、学院有关公共场所卫生保洁的劳动报酬全部由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
(2)校内其它营业单位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全部由用工单位支付;
(3)经批准登记的勤工助学服务实体的学生劳动报酬,视情况在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4)特殊情况,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接受财务监督,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有事或有病必须向用工单位负责人请假,不得擅自缺岗或不履行职责。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出勤工助学者,要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并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考核严格、及时、准确、公正。固定岗位的各用工单位每月月底前将《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电子表》及汇总表按期(固定岗每月5日前)报送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在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更换意见,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处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学年度享受的有关困难补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习,不得从事或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更不得从事各种非法经商、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违者,将视情节报相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1、擅自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2、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3、冒用学院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4、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学院社会声誉;
5、隐瞒真实情况,向学院、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等。
6、其他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工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其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系勤工助学办公室和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但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过大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与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因校内用工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定后果的,学院将追究校内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用工单位今后三年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和系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或矛盾,由系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或矛盾,由系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先进个人”,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一)“勤工助学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额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二)勤工助学一、二、三等奖的名额分别占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2% 、3% 、5%。
(三)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各项条款,认真做好工作,每月工作情况为优良。
3、不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获奖者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
(四)各系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分配的名额,结合该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推荐,组织填写《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审批表》,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各岗位指导教师逐月评语和期末评价进行审核,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