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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勤工助学办法

发表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3-16 16:54:44 浏览量: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一种有效途径。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院统一组织下,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参加适当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开展活动。

2.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思想品德好并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应与学生身份和体力相适应,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4.禁止教职工或学生自行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5.坚持自愿原则,信息公开,竞争上岗,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和聘用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学院勤工助学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科处、后管处、后服公司、各系部、团委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设立专人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酬金发放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各系部由勤工助学专管员和分团委、学生分会相关人员组成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在系部资助工作小组领导下配合院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用工单位职责

学校各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应按照院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并实行工作考核,必要时用人单位与学生签定协议,严格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在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

2.学有余力,补考后无不及格课程;

3.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

4.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第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本人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附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有效);

2.各系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将申请表交院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调统一安排,并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1.校外勤工助学由学院勤工助学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和支付

1.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考勤和报酬标准,统一造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发放,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勤工助学具体岗位性质和劳动强度制定。

2.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3.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者,必须自觉遵守岗位工作规范,不得弄虚作假、违章违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擅自聘用学生。凡擅自聘用学生的,一经发现,将予以取消,并由聘用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经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学生,在违反岗位工作规定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经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在取得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终止用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勤工助学条例》废止。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