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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苏教规〔2019〕1号)《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苏信院人〔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 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 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等渠道反映学校教师的师德问题。反映情况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如遇无具体事实和依据,以及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等情形,原则上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 各部门发现本部门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部门教师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纪委办公室反映,并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以及纪委办公室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学技术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部门应召开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师,学校现有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处罚方式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学校现有规章制度未有明确处罚依据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对情节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需要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3.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