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6-03-21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原实施意见(苏信院[2005]12号)进行了修订,现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教师资格认定类型及对象

教师资格分为七类,适用于我院的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一)可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

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要求,我院可评聘高校教师系列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称的人员。

(二)暂缓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对象:

1.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

2.外借脱离教育教学工作两年以上,至今未回校任教者;

3.非学校选派脱产学习,至今未归者;

4.停薪留职和自费出国留学者;

5.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犯有其他错误正在被调查处理者;

6.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核定须暂缓认定者。

三、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具体测试标准和办法按照苏教师[2002]27号《关于印发<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执行。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汉语言文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体检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我院受教育厅委托,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省教育厅核准。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1.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正常化,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我院每年秋季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在所在系(部)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认定材料的规范要求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序号

申请人提交材料

要 求 及 说 明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格由学院人事处从中国教师资格网上下载。申请人填表前务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所填项目,明确要求后用钢笔(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端正、规范。

●《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按网络系统要求填写汉字和代码,其他填写要求见附件1。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与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供最高学历和师范类本科学历证书(证书上有师范或教育字样)。

●党校类本科及以上学历需有教育厅印鉴。

●国外学历必须提供我国有关部门的学历认证证明。

●本科毕业文凭上无师范或教育字样的师范生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及教育实习成绩单,以及提供加盖相应高校公章的当年作为师范生录取的名单。

4

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师范生和非师范生都须提供,包括博士。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话测试学院不统一组织,由申请人自己到学院测试站或其他测试站报名进行培训与测试,至少需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取得合格证书。

●免测条件:50周岁以上的老教师。(含50周岁)

6

教学任务书

●1年内(两个学期)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7

思想品德鉴定表

●6-14行由申请人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不需加盖公章。

8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免测人员: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9

由学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体检表中不得缺漏项目,若申请人故意不参加检查,造成项目缺漏,该项目视同不合格处理。

●体检表中“既往病史”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严重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得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须重新体检。

10

本人照片3张

●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要求:小2寸,与电子报盘照片一致,照片下方有本人身份证号码(注意身份证号码应印在照片有效部位),尺寸在20K内,像素为114(宽)×156(高),文件拓展名只能为JPG。

11

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注:凡证书原件,由系(部)查验后退还给本人;所有复印件统一为A4纸,单面复印。

六、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序号

程 序

内 容

备 注

1

发布信息

●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布署,学院人事处在一点通发通知,公布报名、申请等有关事项。


2

个人申报

●个人对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在系(部)申报并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情况表》(附件2),系(部)将人员上报学院人事处。

●行政科室双肩挑人员到相关系(部)办理手续。

3

网上申报

●由人事处根据系(部)上报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下载打印表格后下发到个人。


4

系(部)接受申请、初步审 核

●申请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认定的材料。

●各系(部)接受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册(电子版)�附件3�报学院人事处。

●学院人事处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公布可进入下一步程序人员名单。

●系(部)审核内容为学历、普通话、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是否合格、是否为师范类毕业生,系(部)审核人在证书复印件上签名。

5

现场确认

●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6

体格检查

●学院统一安排体检。

●指定医院体检

7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由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议组严格按照�附件4�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填在《申请表》内,《测试评价表》(附件5)报人事处备案。

8

系(部)上报材料

●完成《思想品德鉴定表》,将申请人所有材料上报学院人事处。


9

审查认定

●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公示。


10

上报材料

●学院人事处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纸质材料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并完成网络版报送。


七、教师资格及证书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由国家统一规定,共17位,其格式和含义为:

□□□□ □□ □□□ □ □ □□□□□□

年度 省 认定单位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如“2009”。

省代码:江苏省的代码为“32”。

认定单位代码: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为“121”。

类型代码:“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0”代表男性;“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

2.经审核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学院保留一年后销毁。

3.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4.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归档备案。

5.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八、组织机构

1.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学院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院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条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各系(部)成立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部)主任担任,负责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工作。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院领导及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组成。人数不得少于17人,其中半数以上成员必须从其他高校聘请。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组成人员报省教育厅批准。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召开评议会时,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6.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家属为评议对象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九、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实施意见即行废除。

2.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精神执行。

3.本实施意见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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