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
l.凡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省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当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经过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3.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4.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5.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人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于学位等的依据。
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学年品德评语鉴定。
6.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一般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7.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80-70%;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期末考查、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8. 课程分学期开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
9. 经批准,第二专科学历教育可试行学分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的学分。
10.在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l)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11.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在考前请假,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2.学生履行考场规则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13.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考试作弊除外),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生可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
三、修业年限与重修
14..根据成人特点,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
15.重修需由学员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按规定交费,办理重修手续。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16.学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7.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休学手续。
18.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19.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体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
20.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令其退学。
21.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发给相应证明,学费不退。
22.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应在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23. 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提出意见,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委审批。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委审批。
24.转学、转专业一般限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五、课程的免修
25.免修:
(1)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需向学校申请并提交省考办证明和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说明。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原来已学过、成绩合格、并与现在所学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3)其它自学课程也均可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核,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
(4)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5)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6)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前在该校所修课程不得免修。
26.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学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申请提前修学有关课程,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学校同意,考试合格准予提前毕业。
六、考勤、纪律
27.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或指定的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七、奖励与处分
28.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者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29.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30.凡受到奖励或记过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31.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八、毕业、结业、肄业
3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33.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34.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九、附 则
35.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等),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6.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教委备案。
37.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以本办法为准。
38.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省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