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精神、创造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打造学术研究与创新平台,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科技创新、创新创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次。校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每逢偶数年举办一届(对应的省级、国家级“挑战杯”竞赛在其第二年举行);校级“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每逢奇数年举办一届(对应的省级、国家级“挑战杯”竞赛在其第二年举行)。
第三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分为创意设计竞赛、生产工艺革新与工作流程优化竞赛、社会调研论文竞赛三大类。“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项目分为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三大类。
第四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的基本程序是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作品参赛,学校聘请专家评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具有较高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挑战杯”竞赛组委会,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学校“挑战杯”竞赛相关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六条 由学校组委会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经学校组委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办法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挑战杯”系列竞赛。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初评,做好作品的选拔和推荐、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确定工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八条 凡在举办对应的全国“挑战杯”系列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九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参赛作品必须是距江苏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类。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的署名均应是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含三人)的项目,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需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第十条 参赛作品须由作者本人申报或集体申报,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学校团委。
第十一条 每个部门选送的参赛作品总数不超过2件(每人限报1件作品)。
第四章评审与孵化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全国、江苏省和学校“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集体、个人以及指导教师,学校分别按项目颁发专项奖金,奖励经费从“挑战杯”专项经费中支出。具体如下:
(一)学生奖励
1.学生集体(个人),按其获奖情况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级:特等奖50000元、一等奖(金奖)30000元、二等奖(银奖)20000元、三等奖(铜奖)8000元;
(2)省级:特等奖30000元、一等奖(金奖)20000元、二等奖(银奖)10000元、三等奖(铜奖)8000元;
(3)学校级: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金奖)2000元、二等奖(银奖)1000元、三等奖(铜奖)500元。
2.获“挑战杯”竞赛省二等奖(银奖,含)以上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合格、身心健康、在学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及未出现重修或补考的情况下,可在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等奖励。
3.在全国及全省“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合格、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及未出现重修或补考的基础上,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在校级评奖评优方面给予特别奖励(指标单列,不占当年评比总数;共青团员授予共青团系统荣誉,非共青团员授予学生系统荣誉),具体如下:
(1)国家一等奖(金奖,含)以上:授予学校及以上“优秀共青团员”或“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国家三等奖(铜奖,含)、省二等奖(银奖,含)以上:授予学校“优秀共青团员”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4.获得“挑战杯”竞赛国家、省级三等奖(铜奖,含)以上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类获奖项目,可替代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5.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参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关于大学生技能竞赛学分认定与考试加分的实施意见》的标准予以加分,素质学分由各二级学院按《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大学生素质实施办法》的标准予以加分。
(二)教师奖励
1.指导教师(团队)根据学生获奖情况进行奖励,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各部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具体分配数额。具体如下:
(1)国家级:特等奖500000元、一等奖(金奖)200000元、二等奖(银奖)100000元、三等奖(铜奖)50000元;
(2)省级:特等奖200000元、一等奖(金奖)100000元、二等奖(银奖)50000元、三等奖(铜奖)20000元;
(3)学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参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教学工作量与教科研工作量积分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科技竞赛类项目,给予教师团队教科研工作量。
2.凡设有特等奖的竞赛项目,仅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分别降低一个等级。比赛仅以名次记录成绩的,第一名按一等奖计,第二、三名按二等奖计,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计,只取前六名。
3.凡学校资助但未获奖的竞赛项目,计算标准参照《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教学工作量与教科研工作量积分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科技竞赛类项目,分别给予教师团队教科研工作量。
4.获得“挑战杯”竞赛省一等奖(金奖,含)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学成果奖。
5.在全国、江苏省和学校“挑战杯”竞赛中获奖作品的指导教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绩效考核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根据各部门在全国“挑战杯”大赛中的获奖情况,分别给予各部门参加全国“挑战杯”大赛杰出贡献奖,参加全省“挑战杯”大赛杰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奖励金额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累计计算。
第五章推荐与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向省、国家推荐的参赛名额遴选在校级竞赛中的获奖作品参加江苏省“挑战杯”系列竞赛和江苏省创业设计大赛。
第十五条 学校对“挑战杯”竞赛项目资助主要为竞赛阶段资助。竞赛阶段资助主要用于在各部门推荐的重点作品、学校重点资助的作品经筛选后参加全国和省级“挑战杯”竞赛的参赛作品,由项目组向校团委申请立项进行资助。对于参加江苏省“挑战杯”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00元,参加全国“挑战杯”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00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校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可追加一定的经费。
第十六条 凡申请“挑战杯”系列竞赛阶段资助的参赛作品,学生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学校组委会办公室审批资助作品金额。
第六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项目的资助仅用于购买与开展项目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实验仪器的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学校已有的仪器设备不得购买)。
4.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5.学生发表论文、科研成果申报专利等经费。
第十八条 申请学校资助的竞赛项目,需在经费预算中详细列明参赛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参赛需要购置的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定程序采购,所需费用不在赛项预算中申报的,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的竞赛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和经费包干,学校在预算外,原则上不再追加费用,如有缺额,由组织参赛部门自行承担。对学校资助的参赛专项经费,组织参赛的部门需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遵守财务制度,控制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的参赛经费须一次性报销完毕,严禁分批次报销,原则上当年度经费必须在当年度报销完毕,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报销的,由财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和学校组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凭发票报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学校组委会办公室有权终止该项目,并冻结其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带队教师参加学校外竞赛按关于《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办法执行,学生参加学校外竞赛(市内除外)交通费实报实销,生活补助按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技能竞赛训练补助标准发放。
第七章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挑战杯”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