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所称的创业,是指本市城乡各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一、哪些对象可以得到相关创业政策扶持?
本市户籍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均可得到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政策扶持。其中,重点扶持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
二、对创业人员有哪些行政收费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市户籍的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按摩机构(院、所、有限公司)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u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6、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7、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转递手续费;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对创业实体(含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条件方面有哪些放宽政策?
1、注册资本:对创业人员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万元;注册资本在3 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注册地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四、对创业人员在产业发展方向及规模吸纳就业等方面有什么奖励政策?
1、在本市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办的企业,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由所在地区政府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2、对2010年“530”计划中引进的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业的,所实施的相关奖励政策可参照锡政办发[2010]32号文件。
五、对创业人员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下同),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市户籍的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院、所、有限公司)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创业凡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商贸企业,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创业人员在金融信贷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1、个体经营:
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5 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上述参加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通过专家组论证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给予60%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贷款到期后可申请展期一年(展期、逾期不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发放贷款并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标准为贷款基准利率的5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可申请展期一年(展期、逾期不贴息)。
七、申请小额贷款如何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个体经营:
1、贷款申请人可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可直接向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户籍证明;(2)营业执照;(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4)反担保措施的相应材料,如房产证、土地证、担保人单位证明、有价证券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送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复核,通过后由江苏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2、凡个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向市创业项目开业指导专家组推荐,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按照担保机构审核、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手续。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办理程序
(1)申贷小企业填写《无锡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申请表》,向无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提出贴息贷款资格认定;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认贷款贴息资格;
(3)符合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可自行选择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贴息贷款认定所需材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③新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职工花名册(单位盖章);④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⑤财务报告及纳税申报材料;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1、创业人员(投资者)本人:①2009年1月1日后投资兴办企业,同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企业按规定在本地为投资者及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所办企业为投资者(必须同时为该企业法人代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②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业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③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创业人员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创业企业: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吸纳安置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九、哪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一次性开业补贴?
1、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2、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3、无业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0元。
领取一次性开业补贴人员中的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自主创业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第13个月退出低保。
开业补贴三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十、哪些人员创业可以享受免费创业培训政策?
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校毕业学年大学生,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都可按规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创业培训有哪些种类?
目前我市采用的创业培训项目是由国际劳工局在全球90多个国家推广实施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该项目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微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培训课程,受到了各实施国的普遍欢迎。通过创业培训可以帮助学员确定自己是否适合创业,学会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制订并实施创业计划,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等。
它具体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四种培训课程。
十二、参加创业培训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全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都接受创业培训报名,另外有意创业的人员也可直接到省、市各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无锡市目前有5家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技师学院、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江阴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宜兴市宜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十三、创业人员如何获得创业咨询服务?
市、市(县)区创业指导中心都设有创业咨询窗口,创业指导工作人员常年为全市从事创业的人员免费提供创业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开通创业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有志创业或正在创业的人员如有创业方面的疑问,可通过拨打电话或到创业咨询窗口向创业指导工作人员咨询。
十四、无锡市创业实训(见习)基地认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创业实训基地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提出实训基地认定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业主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本着自愿的原则,创业实训基地由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业主自愿申请;
2、有相应的实训场地和指导老师。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有不少于2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指导老师;个体业主应是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成功创业人员;
3、稳定经营2年以上,并具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4、政府确定的各类具备创业实训(含模拟实训)设施的公共实训机构。
十五、哪些人员可享受创业实训补贴?
经创业培训后的本市户籍学员(包括本市户籍在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在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创业实训的,实训期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生活费补贴。
本市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可在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创业模拟实训机构进行免费的创业模拟实训。
十六、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提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自2009年起投入使用后存续时间应在三年以上,安置本地人员创业达到40%以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并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的书面租赁协议。
(一)类型及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加工型四种类型,其标准为:
1、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1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动漫制作等创业项目。
2、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个门面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3、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15个及以上创业者入驻,各摊位相对独立且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大型成熟市场2009年起一次性新提供50个以上摊位安置本地人员创业,可列入申报认定范围。
4、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据当地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改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为主,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5家及以上的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厂房相对集中。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配套加工。 (二)组建方式
各地可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创业园、创意园、信息产业园、个私经济园及各类市场等载体,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1、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指由市、区或街道(镇)利用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新建、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
2、 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2009年起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闲置厂房、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管理要求
创业孵化基地应成立专门管理办公室,为进入基地创业的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帮助开业登记、租金减免、后续跟踪指导、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十七、哪些人员可享受场地租金补贴?
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签订一年以上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的给予每户每年据实不超过24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八、办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哪些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十九、办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办合伙企业需提供哪些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房产证原件、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名称核准通知书;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一、办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名称核准时已提交的无须再提交);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十二、办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2、住所使用证明;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十三、创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国税
1、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
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后,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需要提供的资料:
⑴《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⑵《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⑷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⑸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⑹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企业(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工商部门核发的开业通知书在30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实地调查时提供资料):
⑴《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⑵《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⑷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⑸注册地址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⑹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⑻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⑽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⑾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⑿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⒀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①企业基本情况表;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⒂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地税
1、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
受理窗口: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需要提供的资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具体要求同单位纳税人;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⑸《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三份
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单位纳税人)
受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需要提供的资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开业通知书原件
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⑷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⑸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⑹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⑻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⑼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⑽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的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⑾转户登记纳税人需提供《转户税务登记联系单》
⑿《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三份
⒀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