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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日期:2020-12-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是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安全检查、隐患排査和整改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检查、隐患排査和整改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机制。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部署和指导全校性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全校性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按照对本部门安全检查、隐患排査和整改实施落实、检查和监督管理。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途径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检查是对按照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日、周、月、季、学期和年度等各级各类“六位一体”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是指学校各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生产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漏洞与缺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维护安全稳定与突发应急工作机制。包括:维护安全稳定领导组织机制、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与防渗透管控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机制、维护稳定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是否完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和应急预案演练、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实效等。

(二)矛盾纠纷化解和隐患调处。建立完善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定期排查、调解校园内容易引发安全稳定与重大治安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校园消防安全。包括:防火安全制度是否完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等。

(四)校园大型设备、重要设施、水电气管网线路安全。包括:电梯、压力容器等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操作流程、应急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技术和使用维护档案是否建立;校园电网、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五)校园楼宇建筑和道路安全。包括:教学楼、办公楼、教师周转公寓、学生宿舍楼、食堂、实验实训室、教室、图书馆、报告厅、运动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建筑结构是否安全;疏散标志标识、应急照明、安全通道是否清晰、通畅;是否存在使用违章电器和私拉乱拉现象;校园道路、交通标识和车辆停放是否清晰、有序等。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包括:门卫管理和校园巡查制度是否健全;外来人口管理和教育是否科学有效;学校重点场所(部位)、重要通道等视频监控是否实现全覆盖并保证正常运转等。

(七)校园危化品、易燃易爆品安全。包括:实验实训场所、教学实验室、实验用品仓库、校医院、食堂、空压机房等涉及重点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区域的操作是否规范;有毒、有害实验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登记、储存、领取、使用和废弃品处置备案等制度是否能够贯彻落实等。

(八)校园经营场所安全。包括:学校商业出租房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商业类“三合一”商铺(即“经营、居住、生活”三合一的民用建筑商铺);校园内各类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相关规定等。

(九)校园食品卫生安全。包括:学校食堂、面包房、奶茶店、水果店、超市等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等。

(十)校园医疗卫生安全。包括:特殊药品、药剂与医疗器械保管是否安全;传染病防控、追踪机制是否健全等。

(十一)校车安全。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校车定期检验制度等校车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校车违规超载、危险驾驶,驾驶员资质不全等情况。

(十二)校园基建工程安全。包括:校园内施工工程单位是否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履行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是否能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效落实;施工区与教学区隔离防护、进出料通道的安全措施是否能够有效落实;施工现场流动人员管理及临建设施管理是否严格等。

(十三)校园网络及各类信息平台安全。包括是否建立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等。

(十四)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包括: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学生外出和返校信息,掌握未返校学生具体情况,详细了解学生在外租房情况;全面排查大学生不良网络贷款情况;强化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对学生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帮助困难学生;杜绝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宗教及非法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五)其他被认定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六条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部门、二级学院(部)自排自査;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等。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实行安全责任落实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全面负责本部门、二级学院(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自査,排查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各部门、二级学院(部)按照要求开展日查、周查、月查、学期检查和年度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应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制定整改计划和补救措施。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全校性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部门限期整改,责任部门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进行验收,同时将材料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査、督促和指导。隐患所在部门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部门自查上报、监督检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认定,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追踪机制。及时追踪隐患整改及验收情况,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意。

第十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要规范台账,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安全检查时间、存在的隐患、隐患位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査督促。

第十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安全责任清单》,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安全检查、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组织网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