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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校园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我院校园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校门规定

1、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应自觉佩戴校徽,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严禁爬墙、翻门、泅水出入学校。

2、外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上课时间及晚上21:00时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3、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出租车、外单位机动车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驶入校内,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机动车在校内靠右低速行驶,禁止鸣喇叭。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4、携带建筑材料、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有关部门证明放行。设备器材必须凭后勤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才能出门。私人物品门卫有权查询。

5、本校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期间不得随意出入校门,确有需要外出须凭证明并作好登记后方可外出;晚上21:00时后进校学生应如实在门卫登记。

6、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二、学生宿舍及教室管理规定

1、凡住宿校内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的指导、教育和管理。家长看望子女应在门卫登记,不得随意进入宿舍。

2、住宿生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按规定摆放物品,及时做好清卫工作,保持宿舍整洁、有序。

3、宿舍楼根据作息时间开(锁)门、开(关)灯。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出入宿舍,离开时随手关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银行卡和贵重物品,提高安全意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宿舍门卫、系部和院保卫部门报告。

4、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准外宿,若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严禁留宿异性。

5、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严禁在宿舍内、楼道里嘻闹;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手电、点蜡烛。

6、爱护宿舍、教室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搬移室内公共物品。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加倍赔偿。

7、讲究卫生,保持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不向窗外或地面泼水,严禁向室外扔砸东西;不带饭菜进宿舍、教室。严禁在宿舍、教室内焚烧物品。

8、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热水器、电饭煲、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宿舍内做饭。

9、教室不开无人灯,晚自修结束后应及时离开教室并关锁好门窗,禁止在教室过夜。

10、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教室管理的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三、校园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严禁偷窃、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坚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严禁酗酒、赌博。

3、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吸烟;教职员工不得在校园内吸游烟。

4、禁止男女学生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等不合学生身份的行为。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

5、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出售物品。凡已获准经营的应服从学校管理。

6、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书刊、影像制品。

7、举办大型涉外的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报保卫部门备案。各类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主办者必须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好管理纠察人员,并严格遵守有关治安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8、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广告。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9、社团组织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非法集会、游行。学生不得在校内组织同乡会(老乡会),严禁成立非法帮派、小团体。

10、严禁在校园内乱丢废纸杂物、瓜皮果壳,不准随地吐痰。

11、严禁携带、藏匿公安机关管制的刀具、器械。

12、校外人员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校园管理的规定的各种活动。

四、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1、不得毁损校产设备、宣传、照明、教学等设施;不准损坏花草树木。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私财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园,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2、爱护消防设施。严禁玩弄、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3、严禁在校园玩火。校园内启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向院领导汇报、批准,并报告保卫部门备案,在保安人员警戒下实施。

4、严格遵守用电、防火等其他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或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校内临时用工人员使用管理规定

1、各部门招收录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申报表》,按规定批准后方可聘用。

2、外来人员在校内务工,必须具备“三证”(即身份证、劳务证、计划生育证)方能安排使用,务工期间,必须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暂住证。严禁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3、凡被部门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原因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离校。

4、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保卫部门的管理。临时工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宿。

5、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教育。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部门查处。

七、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

1、城市学院负责各类校外班培训事宜。若在校内开课,则在开班前3天由城市学院向保卫部门报告有关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教室等有关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规定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

3、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部门处理。

4、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

八、现金、票证、各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

1、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危险品等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标存放。

2、学生宿舍不得存放大额现金(个人200元以上)及贵重物品。

3、教职工临时调开办公室,要随手锁门,防止发生行窃(拎包)案件;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贵重物品进保险柜。

4、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内过夜。

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宿舍等重点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并报校保卫部门备案。

2、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

(1)做好“防破坏、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保卫部门。

(4)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安全。

(5)一旦发生被盗、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自行处理现场。由保卫部门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校园治安管理奖惩规定

1、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集体、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违反校园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违反校园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教职员工、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十一、各系、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校园综合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