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学院改革,维护学院稳定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领导下,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学院通过年度预算,社会赞助等方式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工作。
2.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及特困生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3.各系部由年级辅导员、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工副主任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开展各项资助工作。
4.各系部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切实抓好,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摸底,详实地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并根据学生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地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勉励他们自强不息、诚实勤奋,成长成才。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种。
2.学生家庭生活费来源合计低于生源所在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属于特别困难。对特困生的认定优先考虑下列情况:
(1)来自贫困地区,且家住农村,收入微簿;
(2)烈士子女、家庭双亲不全且生活困难或是孤残的;
(3)家庭当年受到重大灾害或家庭成员有重大伤亡、常年病残需救助的;
(4)城市双下岗、特困职工或低保家庭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认定一次,时间在开学后,首先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认定表》,并连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交班主任,由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班主任查核签注意见,经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核定,报院评审小组认定。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权益与义务
1.凡取得我校学籍后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提出困难资助申请。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及缓缴学费。在同等条件下,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生活节俭的特困生给予优先资助的政策。
2.学生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 减免学费
1.申请减免学费适用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申请减免学费额度一般为当年培养费的五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当年培养费的三分之一,并须每学年申请。
2.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详实地说明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复印件有效);
(2)班主任和各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在《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名单公示三天,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后,连同《减免学费申请汇总表》(电子文件)一起,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在综合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学生减免培养费申请及审核、审批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当年九月份兑现。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享受减免培养费资格,或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
(1)因学习不努力,要求不严格而造成期末考试(含考查)经补考仍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1.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正常学习阶段重病住院或非人为的突发事故造成的临时困难;
2.申请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评议、系初审后公示认定,由学工处审核、造表,分管院领导审批。补助金额一般为3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根据规定,助学贷款只适用于专科生和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的学生。具体办法和程序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第八条 勤工助学
具体要求和办法见《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勤工助学办法》。
第九条 各类奖助学金
各类奖助学金按《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奖助学金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绿色通道”
新学年开学时,凡一时交不足学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可以提出缓交部分学费申请,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特困生助学工作条例》废止,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