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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点击:

各班级: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和《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苏信院学(2015)10号、苏信院学(2015)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院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本次认定主要针对2016级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少数因特殊原因未予认定的在校15、16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程序和认定时间安排

1. 2016级新生于9月25日前,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实施办法》附件2),并收集《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实施办法》附件7)。同时组织学生根据“全网最精准香港资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附件4)。

2.2014级、2015级学生于9月23日前,2016级新生于9月30日前,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附件5),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分。同时,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

同时,各二级学院在学院内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间请安排专人接听或接收投诉意见,并做好记录。公示材料要存档、备查。

3.9月23日前,各二级学院将2014级、2015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实施方案附件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定汇总表》、《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好备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照时间要求检查材料。

4. 9月30日前,各二级学院上报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总结、2016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认定申请表》、《认定复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总结材料需要经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盖章。

三、认定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根据我院今年的实际情况,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比较困难学生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一般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是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未经学校认定的学生不能享受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因认定工作结束后,才能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班级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组织认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合理、及时的认定。

2.2016级新生报到时若没有携带文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仅有《调查表》,为保证工作顺利、及时开展,认定工作所需证明材料可先以学生本人手写的申报材料为准,并注明“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学校纪律处罚并退回全部所领资助资金”。正式的证明材料(附件7)提交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10月20日之前。

3.已经过学校认定的在校14、15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复核表》,不再提交《调查表》及证明材料。对于已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的家庭困难情况已发生改变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困难程度做出调整。对于家庭经济情况已明显好转,不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要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

4.申请学生填写的《调查表》,《认定申请表》《认定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一份由各二级学院保存,用于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保证每个宿舍都有成员参加,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班级总数的20%。在校外实习的学生,班主任应和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联系(网络、信息等方式),将评议的内容以班级为单位发给各院系相关负责老师留存备查。

6.各二级学院需收取以及报送的材料包括:(1)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总结(认定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公示情况以及各年级三个困难等级的人数、占学生比例等认定结果);(2)《调查表》(2016级新生)(3)《认定申请表》(2016级新生);(4)《认定复核表》(14、15级老生);(5)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附件6);(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新生、老生);(7)附件7中的相关证明材料;(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定汇总表》。

为便于查找、审核,请上交的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按等级排序,顺序依次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上交证明材料的顺序与汇总表名单顺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