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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并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八月在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给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十条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索、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编者注:十条守则中的机密系指国家秘密的统称,根据我国宪法,现已改称为秘密。)
  二、涉外工作中的保密
  涉外工作从来是窃密和反窃密斗争的重要领域。在对外开放以后,我国对外交往的渠道增多,内容更为广泛。外国情报部门和其他外来人员通过种种途径收集我国的情报。做好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
  1、在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收集活动。
  2、遇有外国人要求去控制开放和非开放地区,应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未经上级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外国人参观访问。遇有外国人突然来访,应以礼相待,弄清来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4、凡接待外国人参观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均应从实际出发,划清密与非密、核心秘密与非核心秘密和界限,标明禁区,规定参观的路线、项目和洽谈的范围、口径等。在接待期间,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的以外,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改变。
  5、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处,陪同外国人参观、游览、参加宴会、洽谈等,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如确需携带,应经批准,并严加保管。
  6、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
  7、出国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应经本单位或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
  8、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9、接受外国常驻人员(商人、工程技术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生、专家等)的单位,应制定保密制度。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让外国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10、遇有外国机构和人员来电、函或来人了解、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的部分应及时向外事等主管部门联系、请示。
  11、遇有外国人要求来华拍摄电影、电视和录像等,要严格办理报批手续。拍摄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2、在中外合营企业中,不准让外方人员接触我秘密文件和参加秘密会议,不准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13、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要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关于反间谍、反窃密的知识和技术,以适应各种情况。
  14、外事、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和涉外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密纪律和措施,并及时打击间谍特务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窃密活动。
  三、会议中的保密
  会议是党、政、军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会议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秘密性强的特点,是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议工作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搞好会议保密上作。
  在会议保密工作中,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l、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会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特别是涉及核心秘密的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3、会前应对会场的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防止扩音设备产生寄生振荡泄密。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4、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滥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印发绝密文件,更要严加控制。会上的讲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便整理记录散发。
  7、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
  8、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时,应在会议期间配备保密箱、柜和文件袋,指定专人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不要让与会人员带出会议住地(高级干部需要把文件带回家中阅办的,应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保密委员会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召开大型的秘密会议,应设保密室。
  9、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10、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住址进行保密检查,看有无遗失文件、笔记本等。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如数收回,妥善处理。会议上发的文件密级较高的一律通过机要交通递送,不得由与会人员个人携带。
  11、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四、文书工作中的保密
  这里讲的文书是指公务文书,即文件。文件是国家秘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和国家有许多关于文件的保密规定。这里仅就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调注意以下几点:
  1、一切秘密文件在印制前都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
  2、秘密文件要由专门的印刷厂(或普通印刷厂中单设的车间)印刷或由机要人员打印。
  3、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秘密文件,发文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
  4、秘密文件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刷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打印、印刷过程中形成的蜡纸、衬纸、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5、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发放文件应从工作需要出发,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7、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8、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或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9、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高级干部确需在家中阅读的,应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保密委员会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0、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普通的传真机上传送。
  11、在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速递文件无关的事。
  12、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带着文件逛商店、下饭馆、排队买东西和去娱乐场所等。
  13、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在用后应随手入柜加锁。
  14、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
  15、秘密文件应制订清查、清退制度。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处理。
  16、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应整理入卷,其他按规定处理。
  17、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
  18、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机密、秘密级文件应派专人(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绝密文件最好指定专人在本单位销毁。